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经历多次变革。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确定高等学校全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20项重点任务中有4条专门围绕“认真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展开。
对于高等学校的这一根本领导管理体制,中央的精神很明确——坚持、落实、完善。那么,该如何坚持、如何落实、如何完善?当前,实践中尚有一些困惑有待回应。本期,我们邀请近年来对这一问题有着深入思考与研究的专家和高校管理工作者,共同探讨新时期坚持落实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还须关注哪些问题。
据2021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已公开信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重大攻关研究课题“一流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人才战略研究”曾对来自23所国内一流高校的33位在任和原任党委书记、校长进行访谈,访谈的时间跨度为2017年至2021年。同时,课题组还对46位国内一流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进行了问卷调查。访谈、调查的一个重要部分,即了解被访者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看法。
基于对当前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关注,中国教育报记者对该课题组统筹协调人、北京大学教育学院院长阎凤桥进行了专访。
大学党委书记、校长积极肯定这一制度
记者:阎教授您好,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课题组了解到的一流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看法?
阎凤桥:党政双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形式。中央的精神是,既应该坚持落实,也要不断完善。言外之意是,现状并非完全尽如人意,还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
我们的调查对象中,98%的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持肯定态度。我们的访谈对象普遍认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反映了民主与个人决策之间的关系,也反映了执政党执政理念在大学中贯彻与落实的组织保证。
记者:一流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们如何评价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效果?
阎凤桥:在我们的问卷调查对象中,有24人认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效果“很明显”,占总人数的52.2%;有21人认为实施效果“明显”,占总人数的45.7%。两者合计占97.9%。可以说,对其整体评价较高。
我们的访谈对象普遍认为,党委领导的核心是“集体决策机制”,这一重要机制可以集思广益、避免偏狭。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对于如何处理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比如,“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再如,“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明确党政职责分工、加强沟通至关重要
记者:当前在一流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般遵循怎样的决策程序?
阎凤桥:从分工角度看,党委常委会议管重大事项的决策,“三重一大”就属于此范围,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执行层面的事情和经常性的事宜。两个组织在参会人员方面有较大的重复,决策内容也有一些交叉。当出现议题交叉时,如何处理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呢?有些学校的做法是,校长办公会议先提出方案,党委常委会议决策,然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另一些学校的做法是,党委决策,行政组织执行。也有受访者表示,党委书记和校长出思想,职能部门出方案,经过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予以完善,最后形成决策。
受访者普遍反映,随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精神的落实,大学党委会议的议题在增多,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相对在减少。
记者:一流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们如何看待党委与行政系统之间的工作关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高校的具体运行过程中,什么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
阎凤桥:对于党政双线治理,处理好党政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形成合力而不是抗力,尤其是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的默契关系,对于治理效果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党委书记和校长有很高的政治站位,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在意个人的得失。在现实中,正反面的实例都是存在的。
关于党委与行政系统之间的工作关系,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有69.6%的人认为“很融洽”,30.4%的人认为“融洽”。
调查问卷中,我们请调查对象对影响党委与行政系统密切配合的因素进行排序。结果表明,影响党委与行政系统密切配合的因素,按影响程度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为:“明确职责分工”“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定期联席会”“专题联席会”“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之间的交叉任职”“党政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由此可见,“明确职责分工”是影响党委与行政系统密切配合的首要因素。除此之外,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的沟通也很重要。我们的访谈发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体运行过程中,事先沟通、没有共识的议题不上会、慎用票决等“非正式规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非正式规则是正式制度的有益补充。
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惑与挑战
记者:在一流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们看来,继续坚持、落实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什么问题值得注意?
阎凤桥:有受访者表示,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过程中,要避免一种倾向,即把大学视同政府机构一样对待,事事由党委出面,事事经过党委会讨论通过,这样会忽视学术的特殊性,弱化校长的权威和责任,也使党委越俎代庖,不利于自身的建设。另外,上级部门要相信大学,具体做法不要规定得太死,要给大学因地制宜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记者:当前在高校有一种声音,认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可以下移到院系,实行院(系)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一流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们对这种声音有何看法?您对这种声音又是如何评价?
阎凤桥:从最近一些高校通过的院(系)党政组织议事规则看,确实有这种倾向。应该说,过去院(系)执行的党政联席会制度没有出现什么明显的问题,基本符合院(系)决策需求。201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第9条明确提出,“高校党委要指导院(系)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在院系一级应该采取怎样的决策结构和过程,各高校按照上述精神,具体做法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维持党政联席会议业务决策的主导作用,根据决策内容,分别由书记或者院长担任会议主持人,同时加强党委会的作用;一种是参照大学层面的做法,将院(系)党委会决策职能前置。
访谈中,一些受访校长表示,不宜把大学层面的做法简单下移到院(系)层面,院(系)是学术的基层组织,其学术工作是第一位的。如果进行变化,就需要调整院(系)党委书记的任职资格,由“双肩挑”的干部来担任才能胜任,同时也需要调整院(系)党委的构成,增强党委委员的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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